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后普通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广营业税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工作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管理使用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劳务原则上开具专用或普通,不得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包括《建筑业统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和《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等。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5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建筑业统一》、《销售不动产统一》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销售不动产统一》以外的其他,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日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
四、试点纳税人在用的税控收款机,省国税局将协调生产厂商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具备条件的税控收款机进行。后能够满足国税部门管理使用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卷式。
2016年5月1日后,暂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代开等有关事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专用或者普通(以下简称)。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或者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原则上使用管理新系统开具专用、货物运输专用、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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