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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高层次人才可开年薪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

类别:企业招聘 日期:2017-8-7 18:39:20 人气: 来源:

  :现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了吸引人才,也是不断的在修改自己的政策,今日,市网站公布了《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际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支付,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

  现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了吸引人才,也是不断的在修改自己的政策,今日,市网站公布了《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际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支付,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中金网6月27日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这项政策的提出是为了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那么,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为什么会有呢?长期研究人才和薪酬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昕告诉记者,由于国企和事业单位和公共利益相关,管理者一直把这类单位的人才视作公务员管理,因此在薪酬上有各种各样的控制。

  “高层次的人才到了体制内,他们的收入开得高,一方面引起社会议论,认为有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挤占单位其他员工的收入。”刘昕认为,现在允许打破这些界限,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支付方式去聘请优秀人才,国有单位用人就会有更大的空间。

  不过,在提出打破用人界限的同时,仍要将按中央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实施限薪。市人社局副局长陈蓓此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今年将实施国企负责人薪酬。目前市的薪酬方案已经获批。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央要求,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已经出台相关方案的地方大多将基本年薪控制在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表示,对于市场化选聘的高管就应当给予行业内同级别企业相当的薪酬。“企业的薪酬分配应该更加市场化和透明化。除组织任命的高管,一些具有竞争性质的企业,选聘市场化的管理人员,其工资待遇还应当给予董事会更大自主权。”许光建表示。

  此次,市提出所有经市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要引进,不论职位都可以采用年薪制。刘昕认为,年薪制不是高管特有的,它只是计发工资的一种方式。“现在许多企业给人才开价都是一年多少钱,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来用人,也应该更具市场导向,减少行政。”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最高国家机关或中央)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但其作为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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