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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办法(征求意见稿

类别:房产信息 日期:2018-1-22 21:25:54 人气: 来源:

  为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针对部分不遵法规、不守诚信,存在违法建设、违规销售、项目烂尾、质量、配套不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以下简称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办法(含措施和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办理预售许可,存在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VIP排号款等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以或附加条件等方式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违规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违规有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期限年报并公示等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相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社会影响恶劣的;

  (九)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规交房行为的,包括: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房,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交房,未办理物业竣工验收核实和房屋面积管理交房,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手续交房,未办理《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房等;

  (一)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只允许其现房出售;(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二)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房管中心)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四)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物价局、工商局、房管中心)

  (五)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做出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在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六)取消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文明单位”、“模范”等荣誉称号和评优晋先资格。(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各有关部门)

  (四)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的; (五)开发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基本开发建设程序,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

  (八)开发项目存在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容积率、日照间距的。存在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纸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罚,无故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或处罚决定的。

  (二)已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建设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三)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资质等级认定(升级)、资质等级年审等事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外部信息”在纳税信用评级时进行记录和参考,形成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对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请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内施行业内、通报、公开、劝退等措施;是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协依法撤销、终止其资格。(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一)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管理职责纳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工作和职责内容。

  (二)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国土、住建、规划、执法、公用事业、物价、工商、房管、供电等)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制定本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失信行为认定、退出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核查、统计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每月1号将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名单及失信违法违规行为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定期召开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形成《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德州、德州日报等新闻,向社会公布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情况。

  (四)《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其中的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经过限期整改,达到失信行为退出认定条件,经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可以从《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中去除。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列入《德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违规失信单位和人员》中的单位和人员的各类措施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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