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区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通知》,在范围内所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区外进藏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各类机构),均要到机构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新设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那么,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什么资料呢?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携带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所有从业人员居民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等。“需要提供的都是一些基础性材料,可以说是零门槛备案。”该负责人介绍。
对资料齐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部门应予以备案,并核发《自治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印制《自治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目前已在全区范围内启动。
另外,《备案证书》实行到期换证制度。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全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均暂定2年。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在其《备案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证书》核发机关申请到期换证。对档案较为完备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到期换证可不再提供除经营业绩以外的其他资料。各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档案,并以中介机构为基本单位建立台账,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业绩、诚信记录等详细登记。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将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所在机构统一制作的标明姓名、机构名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源信息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以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性。房屋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等。《通知》,各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换言之,如果一个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话,将不能享受我们提供的房源核验服务,我们用这一政策倒逼市场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备案。”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采取什么措施呢?该负责人介绍,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书面警示、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停商品房经纪、代理服务;依法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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