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南京5月29日电(徐刑二)5月28日,徐州市中级对原徐州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晓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晓辉有期徒刑11年,个人财产20万元,受贿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晓辉先后利用担任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物业公司资质升级、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7616元、欧元500元(折合人民币4609.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成立。被告人王晓辉收受或者他人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143万余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索贿50余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晓辉具有坦白、全部退赃、态度好、具有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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