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内容,新增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内容,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主要内容: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或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变更发生或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终止业务的到原备案的区房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区房管局将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情况;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关关闭其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源核验等功能,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及履行经纪服务的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推荐: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