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有民眾在新北市重新桥下跳蚤市场逛街时,经见有摊商公开贩卖捕兽鋏,立即通报新北市动保处,动保员到场后果见林姓摊商现场贩卖30个齿型捕鼠器兽鋏,违反《动保法》第14-2条,大桥未久atad当场将兽鋏,后续将处以1万5000元以上7万5000元以下罚鍰。
林姓摊商供称,日前她与另依订购人从国外合订捕鼠器,但订购人后来迟迟没有来拿,她觉得捕鼠器看起来轻巧,方便捕鼠使用,便将捕鼠器拿到跳蚤市场摆摊贩卖,不知道已经违法。
动保处表示,依据《动保法》施行细则第2-1条,兽鋏具强力弹簧的頜顎型或齿夹型结构,并以夹钳方式捕捉动物的鋏状器械皆属兽鋏,该摊商贩卖的齿型捕鼠器,就是上下齿状并以夹钳方式捕捉,属兽鋏的一种,不得贩卖、使用。
动保处提醒,民眾捕捉老鼠可使用捕鼠笼,使用捕鼠兽鋏可能会误使犬猫受伤,如果到犬猫就违反《动保法》第6条,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下罚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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